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于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tǒng)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
1、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3.5萬元或每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戶,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
1、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xiàn)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150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